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必须是在先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且在12个月期限内、未要求过优先权、未被授予专利权、不属于分案申请

2026-09-18 307 0

题目

1. 申请人于2024年6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下述由该申请人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在先申请,哪些可以作为其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单选)

A. 2024年1月7日提交的申请日为2023年9月14日的分案申请
B. 申请日为2023年6月15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C. 申请日为2023年7月25日的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
D. 申请日为2023年6月18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对该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尚未办理登记手续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29条第2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本国优先权的规定,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 在先申请未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

  3. 在先申请未被授予专利权

  4. 在先申请不属于分案申请

  5. 在后申请提出时,在先申请仍在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

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24年6月16日,优先权期限最早可追溯至2023年6月16日。

  • A项不能作为基础:该在先申请属于分案申请。根据规定,分案申请不能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 B项不能作为基础: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2023年6月15日,距本申请申请日2024年6月16日已超过12个月,超出优先权期限。

  • C项不能作为基础:该在先申请已经享有外国优先权。根据规定,已经要求过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不能再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 D项可以作为基础:该在先申请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日2023年6月18日,在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但申请人尚未办理登记手续,专利权尚未生效,因此该申请仍属于“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可以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综上,只有D项符合条件。

一句话考点

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必须是在先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且在12个月期限内未要求过优先权未被授予专利权不属于分案申请;仅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仍可作为优先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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