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的基础应是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方案

2026-09-18 309 0

题目

13. 申请X是申请Y所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申请X在说明书中记载了由技术特征a、b构成的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技术特征b、c构成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摘要中记载了技术特征a、c构成的技术方案。申请Y要求保护的下列哪些技术方案可以要求申请X的优先权?(多选)

A. 技术特征b、c构成的技术方案
B. 技术特征a、b构成的技术方案
C. 技术特征a、c构成的技术方案
D. 技术特征a、b、c构成的技术方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

解析: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4.1.2节关于优先权判断中“相同主题”的规定,在先申请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可以作为在后申请优先权的基础。判断时,应以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

  • A项可以要求优先权:技术特征b、c构成的技术方案已明确记载在申请X的权利要求书中,因此可以作为优先权基础。

  • B项可以要求优先权:技术特征a、b构成的技术方案已明确记载在申请X的说明书中,因此可以作为优先权基础。

  • C项不能要求优先权:技术特征a、c构成的技术方案仅记载在申请X的说明书摘要中。摘要的内容不属于原始申请文件公开的范围,不能作为优先权基础。

  • D项不能要求优先权:技术特征a、b、c构成的技术方案在申请X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中均未整体记载,因此不能要求优先权。

综上,正确选项为A、B。

一句话考点

优先权的基础应是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方案;摘要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作为优先权基础;未在在先申请中整体记载的技术方案也不能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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