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物发明中,若组合后的技术效果超出各组分单独效果的总和,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如疗效显著提升、副作用降低),则该组合发明具备创造性
2026-10-14 492 0
题目
14. 某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如下:“1. 一种治疗哮喘病的药物,其中含有化合物Y和化合物W,Y和W的重量比为3~5:1。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其中化合物Y和化合物W的重量比为4:1。” 说明书中记载了所述药物的实验效果,化合物Y和W联合治疗哮喘病的有效率约90%,副作用显著降低。当化合物Y和W之间的比例为4:1时,效果最好,能使药效时间延长。对比文件1公开了化合物Y及其用于治疗哮喘病的用途,副作用小,但疗效差,有效率近30%。对比文件2公开了化合物W及其用于治疗哮喘病的用途,化合物W治疗哮喘病效果较好,有效率约50%,但副作用明显。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多选)
A.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B.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C. 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D. 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C
解析: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关于组合发明创造性判断的规定,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由现有技术中的某些技术方案组合而成,且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即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组合发明具备创造性。
本题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化合物Y(副作用小,但有效率仅30%),对比文件2公开了化合物W(有效率50%,但副作用明显)。本申请将化合物Y和W组合使用,并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3~5:1的重量比,在权利要求2中进一步限定为4:1。
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将化合物Y和W结合使用后,治疗哮喘病的有效率约90%,远远超出单独使用化合物Y或化合物W的有效率,并且能够使副作用显著降低。这属于组合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协同增效),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4:1的重量比。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当化合物Y和W之间的比例为4:1时,效果最好,能使药效时间延长”。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排除其他选项:由于权利要求1和2均具备创造性,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的说法错误。
一句话考点
组合物发明中,若组合后的技术效果超出各组分单独效果的总和,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如疗效显著提升、副作用降低),则该组合发明具备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对其配比作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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