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优先权的基础须为在先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且未要求过优先权、未被授权;分案申请的母案、已撤回的在先申请仍可作为基础
2026-09-17 354 0
题目
2. 李某于2024年4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下列由李某首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相同主题的申请,哪些可以作为该发明专利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多选)
A. 申请日为2023年6月7日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申请已被授予专利权
B. 申请日为2023年6月4日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已就该申请提出分案申请
C. 申请日为2023年5月6日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24年4月5日被申请人撤回
D. 申请日为2023年8月9日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享有外国优先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C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29条第2款及《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2节的规定,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在先申请未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
3.在先申请未被授予专利权;
4.在先申请不属于分案申请。
A项错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作为发明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基础。此外,该申请已被授予专利权,也不能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B项正确:虽然申请人已就该在先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分案申请,但母案本身并非分案申请,因此母案仍可以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C项正确:在先申请被撤回,并不影响其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D项错误:该在先申请已经要求过外国优先权,因此不能再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句话考点
本国优先权的基础须为在先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不能是外观设计),且未要求过优先权、未被授权;分案申请的母案、已撤回的在先申请仍可作为基础;已要求过外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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