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须在12个月期限内,且不能是分案申请、不能已要求过优先权
2026-09-17 424 0
题目
3. 王某于2023年7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下列哪些申请不能作为该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础?(多选)
A. 申请日为2022年9月3日的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23年3月18日被视为撤回
B. 2022年7月15日提交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是一件申请日为2020年11月5日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C. 申请日为2023年5月12日的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享有于2022年8月6日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D. 申请日为2021年1月2日的PCT国际申请,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是2022年7月2日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C、D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29条及《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节关于优先权的规定,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应当满足:申请日在本申请申请日之前12个月内;在先申请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未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未被授予专利权;在先申请不属于分案申请。
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23年7月2日,故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应在2022年7月2日之后(含当日)。
A项可以作为基础:申请日为2022年9月3日,在12个月期限内;该申请被视为撤回,不影响其作为优先权基础。因此A项不属于“不能作为”的情形。
B项不能作为基础:该在先申请本身是一件分案申请。根据规定,分案申请不能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因此B项当选。
C项不能作为基础:该在先申请已经享有优先权(即已要求过本国优先权)。根据规定,已经要求过优先权的申请不能再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因此C项当选。
D项不能作为基础:该PCT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为2021年1月2日,距本申请申请日2023年7月2日已超过12个月,不符合优先权期限要求,因此不能作为优先权基础,D项当选。
一句话考点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须在12个月期限内,且不能是分案申请、不能已要求过优先权;PCT国际申请若国际申请日超出优先权期限也不能作为基础;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仍可作为优先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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