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专有权(著作权)、免疫方法(疾病治疗方法)和数据库(智力活动规则)均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2026-09-16 437 0

题目

26. 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多选)

A. 数据专有权
B. 为预防新冠病毒而实施的接种免疫方法
C. 一种体现创造性劳动的汽车安全数据库
D. 一种U盘,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数据获取和数据处理的步骤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C

解析: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逐项分析如下:

  • A项不属于(应选):数据专有权属于著作权或相关邻接权保护的客体,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

  • B项不属于(应选):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3.2.1节的规定,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疫方法属于疾病的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

  • C项不属于(应选):数据库是一种信息表述方法,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即使体现了创造性劳动,也不能改变其属于智力活动规则的本质。

  • D项属于(不选):D选项涉及含有计算机程序的U盘。根据《审查指南》,如果计算机程序执行时解决的是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并获得了技术效果,则整体方案属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D选项中程序执行实现数据获取和处理,属于技术方案,因此可以成为专利权的保护客体(通常可申请发明专利)。

一句话考点

数据专有权(著作权)、免疫方法(疾病治疗方法)和数据库(智力活动规则)均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但计算机程序若解决技术问题、产生技术效果,结合硬件(如U盘)后整体属于可授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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