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实用性的情形(医生处方及配药过程、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2026-09-15 326 0

题目

25. 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多选)

A. 医生处方
B. 一种从动物体获取中药原料的方法
C. 一种仿制文物的方法
D. 一种计算机程序控制的机器刺绣工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

解析: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实用性”和“保护客体”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逐项分析如下:

  • A项不属于(应选):医生处方以及医生对处方的调剂、仅仅根据医生处方配药的过程,均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或者无法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不具有实用性,因此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

  • B项不属于(应选):从动物体获取中药原料的方法,如果属于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则无法在产业上使用,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但如果是通过一般物理、化学手段从动物体提取物质,且能产业应用,则可能授权。此处根据指南和题目语境,属于外科手术方法,不授权)。

  • C项属于(不选):仿制文物本身属于产品或者方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可以授权的主题。只要其具有实用性并能重复再现,即可获得专利保护。

  • D项属于(不选):计算机程序控制的机器刺绣工艺,属于采用计算机程序解决技术问题,并由此取得一定的技术效果,属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属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整体上构成技术方案)。

一句话考点

不具有实用性的情形(医生处方及配药过程、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而仿制文物、计算机程序控制的机器刺绣工艺等具有实用性及技术效果,属于可授权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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