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领域公开充分要件:别名须配正名或基原等信息;组合物须有用量配比;新医药组合物须有医药用途
2026-09-11 346 0
题目
3. 以下关于中药领域发明哪些属于公开不充分的情形?(多选)
A. 一种中药组合物发明,说明书中仅记载了该中药组合物中的某中药原料的别名,且该别名对应多种中药材的正名,没有记载确认该中药材的相关信息
B. 一种中药组合物发明,说明书中仅记载该中药组合物的中药原料组成,没有记载各中药原料的用量配比关系
C. 一种新的中药组合物发明,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该中药组合物的医药用途
D. 一种用于治疗某疾病的中药组合物,其中药原料中包含的“三毛刺”在现有技术中没有记载,且说明书中也未记载该“三毛刺”的植物基原、药用部位、功效等信息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1节关于中药领域发明充分公开的规定,说明书的记载必须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
A项正确(应选):说明书记载的中药材别名对应多种正名时,应当结合说明书和现有技术中有关中药材的植物基原、拉丁名、药用部位、性味归经和功效等信息予以确认。如果未记载这些确认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明确具体药材,导致公开不充分。
B项正确(应选):对于中药组合物发明,说明书中不仅应当记载该中药组合物的中药原料组成,还必须记载各中药原料的用量配比关系。缺少用量配比,技术人员无法重现该技术方案,属于公开不充分。
C项正确(应选):对于新的医药组合物,说明书应当记载该组合物的医药用途。未记载医药用途,无法证明其能够解决预期的技术问题,属于公开不充分。
D项正确(应选):如果说明书中使用的中药材名称在现有技术中没有明确记载,则应当在说明书中记载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该中药材的相关信息,如植物基原、拉丁名、药用部位、性味归经、功效等。D选项中“三毛刺”无现有技术指引,说明书中也未提供确认信息,导致无法实现,属于公开不充分。
一句话考点
中药领域公开充分要件:别名须配正名或基原等信息;组合物须有用量配比;新医药组合物须有医药用途;非公知药材名称须记载确认信息(基原/部位/功效等),缺一不可,否则公开不充分。
本文转载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相关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