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作研发无约定时,申请权归完成发明的单位/个人

2026-09-09 374 0

题目

22. 甲钢铁公司委托乙研究所为其开发一种新的钢铁冶炼方法,乙在开发过程中由于研究人员短缺,经甲同意邀请已退休两年的科研人员丙一起进行开发,并共同完成了该项任务。甲、乙、丙之间均未就开发成果申请专利的事宜进行约定。下列关于该钢铁冶炼方法专利申请权归属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单选)

A. 属于乙
B. 属于甲和乙共有
C. 属于乙和丙共有
D. 属于甲、乙、丙共有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委托开发、职务发明及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需根据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分别判断。

  • 乙研究所承担研发任务,其研究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因此该部分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研究所所有。

  • 丙为已退休两年的科研人员,其与原单位(若有)已无劳动关系,且其参与开发系受乙研究所“邀请”而非“聘用”,因此丙并非乙研究所的员工,其完成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乙研究所的职务发明,也不属于其原单位的职务发明(退休超过1年)。丙作为合作开发者,其所作出的创造性贡献归属于丙个人

  • 甲钢铁公司作为委托方,仅提供研发任务和经费,但未直接参与研发,且各方无约定,根据《专利法》第8条,委托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因此甲不享有申请权。

由于该项发明由乙研究所的研究人员与丙共同完成,且二人均对发明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因此专利申请权应归乙研究所和丙共有。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一句话考点

委托/合作研发无约定时,申请权归完成发明的单位/个人;退休超过1年的原员工参与研发,其成果归个人,不属原单位职务发明;邀请而非聘用,不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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