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申请记载了数值范围及端点或具体实施例的,相应端点或由端点界定的子范围可享有优先权,未明确记载的中间数值不能享有优先权
2026-09-18 495 0
题目
7. 在先申请记载了某种粘结剂,其中环氧树脂的含量为30%~60%,该申请还公开了环氧树脂含量为40%的实施例,该粘结剂的其他技术特征与在后申请相同。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环氧树脂的含量为下列哪些数值的,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多选)
A、30%~40%
B、40%
C、50%
D、60%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D
解析:
本题涉及优先权判断中“相同主题”的认定。根据《专利法》第29条及《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4.1.2节的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必须已经记载在在先申请文件中。
本题中,在先申请记载了环氧树脂含量的数值范围30%~60%,还公开了含量为40%的实施例。因此:
30%~40%:其端点30%和40%均已在在先申请中记载,可以享有优先权。
40%:已在在先申请中作为实施例明确公开,可以享有优先权。
60%:已在在先申请中作为数值范围的端点明确记载,可以享有优先权。
50%:虽然落入30%~60%范围内,但在先申请文件中并未明确记载该具体数值,因此不能享有优先权。
综上,可以享有在先申请优先权的是30%~40%、40%和60%。
一句话考点
优先权判断中,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必须已记载于在先申请;在先申请记载了数值范围及端点或具体实施例的,相应端点或由端点界定的子范围可享有优先权,未明确记载的中间数值不能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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