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创造性应将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技术效果作为整体考量
2026-10-13 325 0
题目
8. 下列关于创造性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多选)
A. 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只需要考虑其技术方案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B. 对于新的化学产品,如果其用途不能从结构或者组成相似的已知产品预见到,可以认为这种用途具备创造性
C. 一项发明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从属权利要求一定具有创造性
D. 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不一定具备创造性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D
解析: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逐项分析如下:
评价创造性需整体考虑: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1节的规定:“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因此,仅考虑技术方案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完整的,该说法错误。
化学产品新用途的创造性判断: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6.2节的规定:“对于新的化学产品,如果该用途不能从结构或者组成相似的已知产品预见到,可认为这种新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该说法正确。
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关系: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一般情况下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但是在例外情况下,如部分优先权的情况,从属权利要求也可能不具有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并非“一定”具有创造性,而是“不一定”,由此可知“一定具有创造性”的说法错误,“不一定具备创造性”的说法正确。
一句话考点
评价创造性应将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技术效果作为整体考量;新化学产品的用途若无法从结构或组成相似的已知产品预见,则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通常具备,但在部分优先权等例外情形下不一定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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