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存在负面效果但其他方面有明显积极效果仍可能具备创造性
2026-10-14 333 0
题目
19. 以下关于创造性的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 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仍可能具有创造性
B. 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的总和,则这种组合不具有创造性
C. 权利要求中对解决技术问题没有作出贡献的特征,通常不会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产生影响
D. 创造性判断对象应当为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而不应当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限定的技术方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C
解析: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逐项分析如下:
尽管有负面效果但存在积极效果仍可能具备创造性:根据《审查指南》第3.2.2节的规定,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创造性。
简单叠加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根据《审查指南》第4.2节的规定,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对解决技术问题无贡献的特征通常不影响创造性:根据《审查指南》第6.4.1节的规定,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特征,即使写入权利要求中,通常也不会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产生影响。
创造性评价应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根据《审查指南》第6.4节的规定,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而言的,因此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而不是说明书记载的全部技术方案,该说法错误。
一句话考点
发明存在负面效果但其他方面有明显积极效果仍可能具备创造性;各特征仅简单叠加、功能上无相互作用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对解决技术问题无贡献的特征即使写入权利要求也不影响创造性;创造性评价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而非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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